地区: | 新邵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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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 8点--12点;下午 2点半--5点半; |
电话: | 0739--3661456 |
地址: | 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社区大应路5号 |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字〔2015〕7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5〕8号),设立新邵县卫生健康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2.将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4.将原县卫生局承担的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疗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和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机构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监督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八)组织实施加强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院校开展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保健政策,负责全县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县内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牵头负责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保密、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县政府绩效考核工作。
(二)政教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县性表彰和市、省、国家级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负责协调卫生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股。
承担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县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四)规划信息股(体制改革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县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承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拟定全县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督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行政许可、省市级行政许可县级初审、行政服务、年审年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六)疾病预防控制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等相关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县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省、市领导及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七)医政医管股(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股)。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执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全县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管全县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落实;监管全县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实施;监管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对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药现代化;负责中医药科教、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中医药文化建设;负责全县中医医疗机构重点和特色中医专科(病)项目管理;指导农村中医药工作。
(八)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股(合作医疗管理股)。
拟订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拟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优生优育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九)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指导和督促全县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利益导向制度的执行、审查、监督、协调等工作;组织落实和督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类奖励优惠政策咨询和解释;负责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
拟订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十二)爱国卫生工作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