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湘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建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
机构信息
地区: 湘潭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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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电话: 0731-57880315
地址: 湘潭县易俗河镇杏丹二路5号 邮编:411228
详细介绍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湘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建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主要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房地产市场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产交易管理、人防经费预决算、保障性住房管理、物业管理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和勘察设计管理、白蚁防治,并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相关职责。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现有内设股室14个,分别是:办公室、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审批服务股、村镇建设管理股(城镇建设管理股)、勘察设计管理股、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股)、物业管理股、建设综合管理股、消防管理股、人防指挥通信股、人防工程管理股、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股(人事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现有行政编制人员28人,机关后勤事业编10人。


所属二级事业单位8个:湘潭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副科级)、湘潭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科级)、湘潭县建筑行业服务中心、湘潭县燃气事务服务中心、湘潭县白蚁防治所、湘潭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综合服务中心、湘潭县城建档案馆、湘潭县建设工程造价站,其中湘潭县白蚁防治所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余均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3名,实有79人。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的近期以及年度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2、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3、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设计招投标、工程招投标,负责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查、负责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建筑业对外开拓和外地施工企业来我县注册工作,组织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4、指导县城及各村镇建设,按规定或分工负责县城公用设施的建设。参与研究制定全县村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帮助建制镇的建设。

5、指导全县住宅建设,负责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

6、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7、负责全县勘察设计、供水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专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发证等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编制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和综合协调收费等工作。

9、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全县建设企业开拓建设市场,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10、负责建设行业的依法治理,拟定建设法制工作规划方案,组织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和各乡镇的建设执法人作,规范管理建设合同,审查行政处罚案件,负责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1、负责指导全县城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管理全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审查、认证验收工程竣工档案及综合开发。

12、指导建设系统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系统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13、负责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搞好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抓好宣传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维稳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

14、负责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的统筹工作及县直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

16、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7、负责县域内燃气燃具管理工作。

18、负责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19、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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