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全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培训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负责职业介绍机构、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所管理的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支付、运营和管理;指导全区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六)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
(七)负责全区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承办区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选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承办区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
(八)研究拟定全区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制定全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九)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活动。
(十)拟定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调整、福利分配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人事、工资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担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考试的申报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的申报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牵头区政府落实省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