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醴陵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醴陵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株洲市委和市委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负责市集中统一办事大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及进驻部门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监督工作。
(三)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推进、监督协调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级审批权限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五)协调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维护营商政务、法制等环境,协调推进全市行政效能工作。
(六)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文字材料;承担绩效考核、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建议提案办理、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内部审计和个税扣缴工作;负责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扶贫攻坚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工作;负责机关人员出国(境)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审批改革股。承担指导、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目录、实施清单的梳理、审核、发布、实施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全市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年度清单;承担市集中统一办事大厅各大服务专区行政审批改革创新、流程优化再造等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涉及的项目建设、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股(电子政务和数据管理股)。负责对进驻市集中统一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对市集中统一办事大厅进驻部门及单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效能监督考核工作;拟订窗口服务标准规范;承担受理进驻窗口的投诉、调查等工作;承担市集中统一办事大厅及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电子政务的发展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三级联动建设有关措施、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编制为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