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医疗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1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攸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攸...
机构信息
地区: 攸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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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12:00,下午2:00—5:30,
电话: 0731-24312716
地址: 株洲市攸县东城新区行政发展中心;邮政编码:421300。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1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攸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攸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指导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按照动态调整机制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及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协助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全省价格信息检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做好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县医保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
(十一)会同攸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医疗服务。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攸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攸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督查、信访维稳、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党建、扶贫、监察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承担出国(境)申报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及经办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二)基金财务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统计信息发布及发展预测报告工作;承担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的工作;承担全县医疗保障专项经费预、决算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发放工作。
(三)医药管理股。拟订医药定点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医药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国的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指导、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攸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攸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攸县县委负 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攸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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