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
机构信息
地区: 珠晖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734-3331907
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号-58号 邮编:421001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落实,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会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和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落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市级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区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贯彻或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

第四条区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领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组织协调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区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考核、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保卫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承办区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养老保险和行政审批服务股(法规股)。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的实施办法。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区直管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负责区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区内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负责相关人员调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制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并执行。拟订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本级承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指导行政科室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备案等其他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监督开展审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调查研究工作。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事业单位管理股。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奖金、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的审批,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退休备案(退职审批)、负责区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承担区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区直事业单位干部的调任、转任的事前审查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藏援疆等工作。

(四)基金监督和信息应用股。综合协调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管理规则,对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相关业务工作。

(五)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本级财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工资福利等工作。

(六)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失业保险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技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七)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其他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

(八)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股(信访维稳办)。负责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规范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定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会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指导协调全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监督全区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的处理。负责本级普法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责任。

第五条区人社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区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施行。

领导信息

刘  勇 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分管工作:主持全面工作,主管基金监督和信息应用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  波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机关党建、工会、局办公室、事业单位管理股、养老保险和行政审批服务股(法规股)、规划财务股、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识形态、文明创建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罗  忠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股(信访维稳办公室)、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就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禁毒、扫黑除恶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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