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衡东县委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东发〔2015〕9号)和《中共衡东县委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发〔2015〕10号)...
机构信息
地区: 衡东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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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衡东县委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东发20159号)和《中共衡东县委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发201510号),设立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原县住房和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路灯亮化、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责划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将原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划给县国土资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将原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除房屋登记以外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原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加强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 

3.加强实施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 

4.加强建设领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县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县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乡集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本县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国有工矿区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及危旧房改造,确保直管公房保值增值。 

(三)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价格、产权档案等管理),负责商品房屋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行业行为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 

(五)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验检测、园林绿化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前置审核、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承发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同规划部门编制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八)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县城排涝、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九)承担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并负责其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世界(国家)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景观旅游名镇(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对各镇(乡)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 

(十)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组织对城镇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中心统筹与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审核、报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县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管理和监督。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城建档案及房屋交易有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公用事业、市政管理、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负责建设行业劳保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四)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14个股室: 

(一)办公室(信访办)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收发、接待、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督查督办工作;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工作;负责落实住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数据信息综合统计工作;协调督办电子政务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 

负责全局组织建设、理论宣传、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计划生育、保险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拟订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综合指导局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呈报和岗位技能资格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 

   (三)财务股 

负责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财务制度;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承办日常会计事务,及时做好财务核算工作,按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切实加强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的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加强收入管理,负责收费项目的核定、申报、办证和数据核对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的监督与检查,切实加强局属各单位财务内审;协同完成机关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计划、管理、拨付和核算统计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股(危房鉴定办) 

负责全县住建系统安全工作并拟定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办法;负责综合管理住建系统燃气安全、给排水安全、市政道路桥梁安全、工程使用安全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负责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生产安全教育、管理和考核;组织、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拟定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缮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房屋使用质量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普查、治理指导及监督、统计工作;参与城镇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牵头组织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导城区危旧房屋的维修养护和危房改造工作;受理房屋使用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指导乡镇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及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股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本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和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清理和报批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和有关合同审查;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普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管理培训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法律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对非法房地产开发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督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建设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指导处理拖欠工程款、行业工人工资等行业维权工作,负责恶意欠薪行为的立案和案件移交人社部门等工作。  

   (六)行政审批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核、办理以及制证、盖章、发证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协调督办,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审改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七)公用事业股(给排水办公室) 

负责拟定和实施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县城排涝、燃气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负责供水、燃气、污水处理、排渍站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初审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用具市场管理。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镇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价格、产权档案等管理),商品房销(预)售管理;负责城镇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纠纷的调处;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和经营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管理。 

   (九)市政工程股 

负责拟订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并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型环卫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组织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交工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编制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审查;负责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初审。 

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渍等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和相关部门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考核;负责监督管理道路挖掘后的修复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桥梁管理工作。 

   (十)建工股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企业(含国家住建部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等36类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有关执业资格初审、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及有关执业资格的初审、报批和管理;负责外地入衡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档案日常管理及组织信用档案等级评审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 

负责拟定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并组织考核;负责拟定规范各方各主体行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全县建筑业企业“三类人员”资格证初审和继续教育;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及其信息开发;指导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 

(十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以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具体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实物量的核定,以及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和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审核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负责对全县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政策的落实和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群众有关房屋征收举报的处理;配合做好县级房屋征收(拆迁)法律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股 

负责制订全县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拟订;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核定工作;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和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三)科技与建筑节能股 

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标准、政策。组织拟订局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行业内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节能、城镇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总工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部门发布的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参与本县级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负责城镇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各业务股室业务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呈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4名。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房产交易与登记界限划分。房屋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等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结果应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共享。房屋登记(含测绘成果备案、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颁发证书、档案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此相对应,因交易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不动产登记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将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县园林管理所、县路灯管理站成建制划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三)原县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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