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衡南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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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衡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行业管理及市场准入;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执行住房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县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负责预售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房屋租赁等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指导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
(五)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编制补偿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对城镇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六)负责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同编制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及公共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城镇建设工作。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与发展,参与名镇名村申报与管理;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考核。
(十)监督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论证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指导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人防设计审查;负责城市雕塑建设。
(十一)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三)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市场。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报批和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和行业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审核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审批城市周围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担全县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消防、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方案,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协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空袭方案的拟订,指导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的制定,指导疏散基地建设,加强疏散地域建设,服务乡村振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疏散防护预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等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十一)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管理平台、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确保通信畅通、指挥高效。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试鸣。
(二十二)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民众应对灾害事故自救互救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二十三)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二十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二十五)负责利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和人防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息调研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负责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机关会务、信访、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拟草、会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设备设施采购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组织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督查督办本级"准军事化"建设及执行力落实情况;战时负责指挥所管理,以及战时宣传和群众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行业教育培训;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负责全县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工人事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负责全系统工作绩效考核;战时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国有资产核算和管理;会同相关股室调配年度各项资金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年终决算及财务工作;配合局办公室开展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系统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等财务活动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收费项目申报及对所属单位所有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城乡建设领域价格和产业政策;战时负责编报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计划、战损情况统计;负责城建数据统计和呈报工作;参与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二级机构财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全县建设领域和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归口管理行政诉讼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听证工作。
负责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建设领域和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和人民防空执法监督检查。
负责查处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消防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报批费用的征收;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负责人防工程及设施损毁赔(补)偿费的征收;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六)安全和消防管理股(县危房鉴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道路桥梁、房屋使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会同组织人事股开展本系统劳动生产安全教育、管理和考核;组织、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拟订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修缮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普查、治理及监督、统计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防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镇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指导监督白蚁防治工作;参与城镇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牵头组织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导城镇危旧房屋的维修养护和危房改造工作;受理房屋使用质量安全投诉处理(超保修期限);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工作。
牵头拟订消防设计政策措施、技术规定;牵头研究消防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培训工作;参与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物业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八)住房保障和房产开发管理股。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参与编制城镇公共租赁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和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指导监督公共租赁房的后续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组织拟订实施城镇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的开发项目转让工作;指导商品房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屋销(预)售管理;指导预售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监管;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房屋租赁等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使用等工作;负责外地入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统计、分析,指导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指导城镇房屋交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
(九)村镇建设股。参与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和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和监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与发展,参与名镇名村申报与管理;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考核;指导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十)建设市场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含国家住建部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等36类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有关执业资格论证、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及有关执业资格论证、报批和管理;负责外地入县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档案日常管理及组织信用档案评级工作;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指导实施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市场交易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负责招投标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工程管理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报建监管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负责拟订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并组织考核;负责施工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和人防工程联合验收;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预验收);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和有资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全县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申报、继续教育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转报;负责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工作;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保修期内)投诉处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及其信息开发;负责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管理;负责本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制定;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实施和损毁人民防空工程的恢复。
(十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建设重点工程的监督、指导、考核和管理;指导并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大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组织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交工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编制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变更审查;负责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初审;负责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行业管理及市场准入;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和行政审批;负责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城镇和相关部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考核。
负责组织实施以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编制补偿资金预算;负责对以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负责群众有关房屋征收举报的处理;配合做好县级房屋征收法律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三)人防指挥通信股。组织全县人民防空袭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习、演练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等工作;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疏散基地建设,加强疏散地域建设,服务乡村振兴;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管理平台、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确保通信畅通、指挥高效;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指导全县防空防灾知识科普教育工作;负责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战时负责防空作战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组织指挥协同作战,组织指挥消除空袭后果;负责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勘察设计股。执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人防设计审查;参与消防验收和人防验收;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论证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参与县本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十五)建筑节能与科技股。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技术有关标准、政策,组织拟订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房屋建筑节能验收;负责开展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参与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负责推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人防办副主任1名,正股级负责人职数1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