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海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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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卫生健康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深化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全省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办医工作;组织推进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四)深化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台湾地区医疗领域合作,加强军地在医疗服务领域的统筹发展。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做好全省控烟工作。
(九)制定本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十)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市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十三)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海南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口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口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