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机构信息
地区: 望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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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详细介绍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责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区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划入区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和质量管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依法依权限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并监督实施。

(四)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受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流通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

(六)依法承担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负责股权出质及联络员备案工作,查处取缔无需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

(七)依法承担全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全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依法开展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管理本区管理的商标工作,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八)依法承担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假冒伪劣产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十)依法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药品经营质量、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医疗机构制剂等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

(十一)负责全区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协调联动机制。

(十七)负责指导与本局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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