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
机构信息
地区: 怀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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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30(夏季14:30-17:30)
电话: 0313-7812457
地址: 张家口市怀安县南大街与工业路交汇东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办法;制定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及运营管理; 参与核定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配合全县房屋征收改造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三)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商砼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章制度。

(四)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监督实施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备案、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六)承担县城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运营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城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县城污水、垃圾、排涝的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热、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统筹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负责协调县城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县城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无障碍建设、慢行系统建设;承担指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

(七)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

(八)承担全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推动绿色建筑等低能耗建筑发展,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促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九)承担县城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县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和“城市家具”的管理工作;负责露天烧烤、占道经营、餐饮油烟等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行业运行管理;负责县城道路扬尘治理;负责城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查处;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城市防汛工作;负责智慧城管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网格化、智慧化。

(十一)承担全县的人民防空各项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负责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县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制定。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负责县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承担县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十二)承担全县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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