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机构改革撤销原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设立为农牧局。农牧局承担原农业局和原畜牧水产局的全部职能,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职能:
(一)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在农业、畜牧业、渔业方面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本县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方面的法规、规定和措施。
(二)负责全县农业、畜牧业、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长远发展战略以及措施的制定和组织落实;研究提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与农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三)负责对全县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进行宏观管理;研究落实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救灾备荒工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信息。
(四)负责制定农业、畜牧业、渔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结构、畜牧业结构、渔业结构调整;负责农牧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牧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五)负责制定落实农牧渔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农牧渔业科研、技术推广、技术改造等项目编制、论证、申报、落实和管理;负责农牧渔业教育和农牧渔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全县农牧渔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主导产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牧渔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牧渔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七)负责畜禽改良、防疫灭病、检疫和草原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单位人事、劳资、保险、职称工作,指导社会团体为农牧渔业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十一)负责农牧渔业涉外事务;组织农牧渔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农牧渔业方面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负责有关农牧渔业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对口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农牧局内设3个行政股、室、队,20个事业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