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湖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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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贯彻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一)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机关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研究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
(二)宣传处。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省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三)电视剧处。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四)传媒机构管理处。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五)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六)媒体融合发展处。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
(七)科技处。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八)安全传输保障处。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公共服务处。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视剧境外演职人员的审核报批。
(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承办播音系列、广电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第六条 省广电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七条 省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