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大城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6-5573057 |
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永定大街 |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大城县政府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本辖区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实施监督,确定本地区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本辖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本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大城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本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本辖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大城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负责本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辖区应对气侯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本辖区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地区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协助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本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本辖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本辖区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和大城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