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枣强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8-8220060 |
地址: | 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新华东街121号文化广电旅游局 |
枣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加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物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方面政府性规范文件。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枣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枣强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四)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后勤管理与服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按有关规定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和博物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财务统计股
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和博物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
(三)文化股(执法股)
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文化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县博物馆业务指导工作。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县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全县文化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枣强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承担文化行业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文化市场领域综合执法工作。
(四)广播电视管理股
拟订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承办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的审核、申报工作;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监管全县移动电视业务及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申报并负责内容监管;负责对全县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负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和质量监督、监测、计量检测工作。
(五)旅游股
拟订全县旅游公共服务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旅游资源普查、开发、保护、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工作;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旅游装备技术提升工作;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县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对全县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全县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旅游行业行政应诉工作。
(六)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股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