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顺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2-7621827 |
地址: | 保定市顺平县南街顶秀欣园东侧约40米 |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挂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县性的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检查评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指导、组织、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程标准化,投资估算、造价信息和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监督实施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交易、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管理,负责监督执行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和安全;负责工程质量的审核评定工作;指导实施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勘察、设计、审图、备案、施工、监理等工作;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负责施工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防雷设计审查;综合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防雷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备案管理;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县城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安全运行;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轨道交通建设;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措施;负责对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绿化、河堤及桥梁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指导村镇建设。指导、实施村镇建设政策、村镇规划灯以外夜景亮化美化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占用主要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审批和督察;负责城区内临时占道经营摊点、洗车场所的审批、管理和督察;负责城区内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停放的管理和督察;行使省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的行政处罚权。
(六)园林管理股(对外称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园林绿化管理、养护;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园林绿化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市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督促和检查;负责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和改变绿地性质手续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批,验收;负责城市社会绿化和城市义务植树及其他绿化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编制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承担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九)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执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备案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执行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目录;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十一)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事项的监管;负责县城街道景观、风貌的规划控制和街道景观编制及县城雕塑、广告设施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负责对全县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业资质的审批的监管。
(十二)承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十五)负责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建项目储备库,并做好实施及跟踪、调整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
(十七)参与制定城镇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建科学研究工作;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对历史文化古迹进行保护和管理。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规划区内防汛及河道、堤防的维护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九)负责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和城市河道内违法取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负责城市道路侵权行为的监管、处罚权;城市道路交通保障管理职能。
(二十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四)指导公房的使用、修缮、拆迁、改造和保留保护的管理;负责县直管公房资产和拨用公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县房屋安全鉴定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组织管理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二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十八)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十九)受理群众和单位有关城市管理方面和房屋建筑质量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房地产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落实“门前五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三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园林绿化管理、养护;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园林绿化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市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管;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督促和检查;负责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和改变绿地性质手续的审批监管;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批,验收监管;负责城市社会绿化和城市义务植树及其他绿化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
(三十一)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城市路灯以外夜景亮化美化管理等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清理、处置管理和督察;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组织工作,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城市路灯以外夜景亮化美化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监督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占用主要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督察;负责城区内临时占道经营摊点、洗车场所管理和督察;负责城区内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停放的管理和督察;
(三十二)行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顺平等五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
(三)将公安消防部门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的顺利实施。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党务(精神文明建设)、人事、编制、财务、劳资以及工、青、妇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往来文件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重大决议事项、阶段性工作和领导交办工作的协调、督查和督办工作,信访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数字化城管及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后勤等工作;负责协调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档案、保密、印信、办公设备及用品的管理;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调派、维修工作;负责联点帮扶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交流和接待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股
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调整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监督实施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等工作的监管;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坚定和治理;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三)建筑工程监督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执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
(四)城镇建设与市政管理股(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股)
负责编制县城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监督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监督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轨道交通建设;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措施;负责对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绿化、河堤及桥梁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实施村镇建设政策、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承担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五)城市综合管理股
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执行落实工作审核,制定县本级城市管理执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审核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县本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口衔接、文书送接和全县执法协调工作,县本级执法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本局系统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全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全局干部职工的普法工作及《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县本级执法文书的管理,县本级一般程序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案件强制执行,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城市路灯以外夜景亮化美化管理等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清理、处置的审批、管理和督察;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组织工作,负责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城市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