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建安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电话: | 0374-5115817 |
地址: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兴业大厦5084房间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制度相关规划、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办法,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办法,贯彻执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贯彻执行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办法,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确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许昌市建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建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管理、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
(二)法规和规划财务股(政务服务股)。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待遇保障股。贯彻执行职工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办法,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确定。
(四)医药和基金监管股。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办法,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许昌市建安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