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高碑店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2-2995509 |
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辅路市民服务中心2、9-10楼(燕赵公园东门) |
(一)贯彻落实省、保定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省、保定市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省、保定市关于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上级关于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省、保定市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