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络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焦分支机构;引进市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焦作,推动市内金融机构“走出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期货市场发展。
(四)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五)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配合中央驻焦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做好金融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建设,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八)配合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九)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