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
机构信息
地区: 红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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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 8:00-12:00 15:00-18:00 冬季 8:00-12:00 14:30-17:30
电话: 0373-3696558
地址: 新乡市和平大道134号
详细介绍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拟订全市工程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全市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市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2.关于城镇燃气管理分工。城镇燃气行业经营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应急管理局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4.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市水利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规划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性材料、档案、信息、机关安全、保密、网络运行维护、目标管理、机关后勤保障、机关和所属单位节能减排、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12345”社会服务热线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法规信访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住建系统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全市住建领域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负责住建系统双公示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和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衔接工作负责牵头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承担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现售、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项目、人员诚信监督体系;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

(五)建筑市场监管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发展研究。

(六)质量与安全监管科。负责住建系统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承担涉及住建系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市政工程监管科(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泵站、管网、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合同履行、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及移交等工作;参与编制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承担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城市创建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承担村镇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等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九)工程勘察设计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图审查、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审图工作。贯彻国家、省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全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技与标准定额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宣传贯彻、工程造价管理、造价信息发布和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科。拟订全市物业行业、房屋售后维修服务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物业行业培训和创优达标工作,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承接查验制度;承担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住建系统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保障及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

(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住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办)理、送达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区住建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科室(单位)对报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催(督)办有关事项办理进度;贯彻上级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政策,牵头做好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宣传工作;负责工、青、团、妇、统战及系统政研会相关工作。负责住建系统驻村帮扶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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