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红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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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 8:00-12:00 15:00-18:00 冬季 8:00-12:00 14:30-17:30 |
电话: | 0373-5030500 |
地址: | 新乡市新飞大道66号 |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市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新乡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市属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管理市看守所。
(九)组织开展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新乡市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一)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经费标准,拟订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与市外、境外警察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三)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