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健康、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区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落实区域卫生健康规划。...
机构信息
地区: 涧西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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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3:00-6: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电话: 0379-64823120
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健康、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区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落实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及化、便捷化和资源向基层延伸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按照规定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全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七)监督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意见建议;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贯彻落实生育政策,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信息分析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九)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配合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开展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落实省、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医师执业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六、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河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申报人条件:

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办事程序:

(1)提交申报资料;

(2)现场验收指导;

(3)符合要求后审核发放许可证书。

3、申报人需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项目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书》;

(3)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服务技术的可行性报告;

(6)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服务技术的申请批准文件,需明确开展的具体项目;

(7)相关人员资格、机构设置、设备配备和技术条件情况说明;

(8)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

(9)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事时限:45天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申报人条件:

(1)拟申请从事的项目必须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项目;

(2)符合相应项目标准要求的执业资格、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已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办事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

(2)符合要求后审核发放考核合格证书。

3、申报人需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学学历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8)《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到期换证人员需同时提交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请医院提交遗失情况说明;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汇总表;

(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2)提交小二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13)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事时限:20天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辖区一级医院,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审批发放和年检校验。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材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相关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4)《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7)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基础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委托函;

   (12)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1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15)医疗机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注: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一级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执业许可证年审校验

受理范围:区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及进行现场评审。

3、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证明;

(7)年度工作总结(必须有与统计报表一致的数据);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备注:

(1)各种材料(如表格、总结、各种复印件)请用A4纸打(复)印,并制作封面、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外包相同规格塑料软皮。

(2)以上材料医疗机构提供一式1份;

(3)如有核准内容变更,还需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原、复印件。

(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等文书一律用兰黑墨水或黑色水笔填写,涂改无效。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护士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1、申报人条件:

(1)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河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2、注册程序和条件:

 线上操作

(1)申请人首先通过河南政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注册本人护士电子化注册账户;

(2)申请人通过本人护士电子化注册账户向拟注册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护士注册申请信息;

(3)医疗机构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的机构端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正确无误后,然后逐级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确认信息,至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后制证。

线下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丢失或损毁可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5)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张(其中2张须粘贴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指定位置)。(照片3张)

(6)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注:每份护士注册申请材料须按照: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临床实习证明原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顺序依次排列,并单独用拉杆塑料夹装订。

其它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材料。

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重新注册

1、对象。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2、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材料。

3、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变更注册

1、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应当向准予注册的涧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地方变更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审核表需用A4打印纸正反面制作加盖骑缝章或A3打印纸正反面)下载地址:河南省卫健委网站--表格下载(已变成行政许可)--护士执业许可--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已变成《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3、部队到地方变更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4、其他。

部队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到地方执业申请变更,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在通过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部队提交网上护士注册变更信息数据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延续注册

1、对象

经护士执业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且《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的护士。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它。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在护理岗位的;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注册的。

3、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五)医师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1、线上操作医师资格证考试合格人员可使用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号码激活《医师电子信息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账户,并通过医师个人账户提交注册申请,医疗机构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信息确认,提交纸质版材料办理。

2、线下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小2寸彩色半身照片3张;

   (4)集体注册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已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申请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备注特殊情形: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2年内未注册者,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还须提交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医师执业培训及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换发新证的,还须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注册机关收回)。

3、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地点”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6)集中变更时,医疗机构需出具申请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2、变更“执业范围”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6)以下材料中的任何一种:

  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学历证书及原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经三级医疗机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的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按医师执业注册程序办理。办理时将执业助理医师证收回。

4、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按新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办理,原类别《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收回。

5、“部队变更地方”提交材料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内容要求一样。

6、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多机构备案

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医师多机构备案申请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拟聘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注: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6、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

(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申报人条件:

辖区内从事公共场所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及提供资料;

   (2)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资料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资料不全的限期补全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签字,领取许可决定证书,许可审批资料整理归档,本项业务办结。

    3、申报人需提交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件)复印件;

   (3)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直接与顾客接触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6)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单位的地理方位图和平面布局图

4、办事时限:承诺许可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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