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
机构信息
地区: 镇平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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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时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 8:00-12:00,15:00-18:00。 冬季时间(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电话: 0377-65921520
地址: 镇平县健康南路21号
详细介绍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措施,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负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县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措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落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镇平工作或定居政策性措施;组织拟订全县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体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等相关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县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县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职责分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完相关进人手续后,登记《机构编制管理台账》。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录用、聘用(任)、调配等手续,凭《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编办等相关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统计法规股、行政审批股)、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奖励任免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人才评价开发股、培训教育股)、养老保险股、工资福利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办公室)、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人事老干部管理股、信访股、工伤失业保险股、农民工工作股(劳动关系股)、信息管理股(档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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