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肥乡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
电话: | 0310-8658810 |
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希望街北段路东;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肥乡区医疗保障局(简称区医疗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完善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落实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全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价格调控管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研究拟订定价原则、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执行公务员身心健康医疗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待遇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医疗保障局组织落实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服务窗口建设等工作。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对基金进行审核;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医疗保障基金监察大队。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牵头组织全区性重大业务活动,对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考核评价。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公务员身心健康医疗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待遇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落实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价格调控管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研究拟订定价原则、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和调整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监督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