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枣强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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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8)8224632 |
地址: | 衡水市枣强县建设路176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强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统筹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贯彻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落实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人才工作的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才交流与人事代理工作,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人选;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和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政务。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督办落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和工作;承办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记录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局党组及行政印章管理等秘书性工作;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安全保卫、值班和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管理工作。组织安排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承办党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处理应急事务。组织协调其它综合性、临时性工作或事项的处理。
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收集、鉴别和整理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档案信息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工作;负责档案设施的维护;承办与档案信息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基建项目综合管理。
(二)工资福利股(枣强县工资改革办公室)。组织落实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实施上级制定的工资、津贴和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核准;负责遗属补助的审批工作;组织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管理和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龄计算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疾病、工伤和生育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和表彰奖励股。组织开展人力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分析工作运行情况;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制定本系统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监察;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承办法律事务、行政应讼等事项。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国家、省、市、县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人选;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过程中现场勘验及日常监管;负责劳务派遣经营性许可过程中现场勘验及日常监管;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过程中现场勘验及日常监管;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认定过程中的现场勘验及日常监管;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工作;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核、奖惩、股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县直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公开招聘计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免、奖惩、考核工作。负责全县政府系统事业人员教育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职务任免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任职晋职审批工作。
(五)就业促进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珠群体就业等政策;负责全县创业担保货款审查等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制定县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承办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拟订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
完善并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的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全县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指导、协调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法;负责全县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技术等级审核申报;负责监督、监察全县各单位对确定和晋升技术等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枣强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全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手续;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负责人才交流与人事代理工作,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社会保险股(枣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审核县属企业年金方案;承办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申报工作;承办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工作、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申报工作;贯彻城镇居民、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监督和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全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承办全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工伤申报工作;执行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承办全县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申报。
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落实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助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八)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股(枣强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全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负责全县调入、引进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全县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九)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股。综合管理全县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负责企业单位工人流动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负责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拟订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监察统计。指导监督全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监察。
(十)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股。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管理,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本局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编制23名(行政编制21名,锁定事业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枣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枣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