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孟村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6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7—8523099 ;0317--8523112 |
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朝阳大街政务服务中心(永和公馆附近) |
2017年4月27日上午8点30分,孟村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揭牌仪式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段勇同志主持,县长戴强同志、县政协主席刘国法同志出席仪式并为县行政审批局揭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参加揭牌仪式。
行政审批局的成立是深入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任务的要求,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同时,通过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建立起“一章审批”的行政审批运行新模式,打造“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政务服务新平台。
县长戴强同志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行政审批局的成立,是我县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大家要把行政审批局作为推进我县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全新窗口,以最大的工作热情、最严明的工作纪律、最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目标,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切实把省、市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为加快建设民族经济强县作出应有贡献。
(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组织负责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放 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县推进政府 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县、 乡(镇)两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 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组织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实 施县政府工作部门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 县政府公布承接、取消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县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 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 服务便民化;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投资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 场准入、农林水务、文教体卫、质量监督、食品安全、市场服务、 经贸商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 和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涉及专家库的组建及评审等组 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 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负责建设、管理全县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并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负责全县并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 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七)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构建 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 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 负责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协调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 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八)负责监督乡(镇)审批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县 直有关部门与乡(镇)审批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县、乡(镇)审 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推进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管理模式。
(九)建立健全全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 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 源交易等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直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 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 协调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 会办;研究推进联合审批服务工作。
(十一)引导和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 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协助 县政府办公室建设全县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推动 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 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乡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 市场;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