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按照全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2019年初将原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以及物价所价格监管职责、商务局反垄断职责,科技局知识产权监管,供销社盐业监管职责等部门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
机构信息
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316)8850985
地址: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大安西街95号
详细介绍

按照全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2019年初将原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以及物价所价格监管职责、商务局反垄断职责,科技局知识产权监管,供销社盐业监管职责等部门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任务。县市场监管局内设20个股室、3个基层分局、10个事业单位。目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有在职在岗干部职工121名,其中科级干部21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20人。局党组书记1人,党组成员11人;机关委员会下辖4个党支部,机关党员120人,其中在职党员74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发[201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大厂回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规划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政策规定。推动运行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检查制度,负责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与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制度规定。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监督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参与、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二)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四)按规定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五)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规定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促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全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推进简政放权。贯彻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相关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称心、吃得安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器械需求。


(五)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冀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县域转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供销社有关职责分工。县供销社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六)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承担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及有关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法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需依法依规吊销许可资质的,应及时通报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七)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股。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执法稽查股。拟订市场监管和药品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县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发布质量公告,制定并指导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派出机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稽查工作。落实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负责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登记、批办、分派投诉举报案件,督导有关业务股室、分局依法承办投举案件,并按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系统平台或投举人进行反馈。承担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应用管理工作。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承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名录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


(五)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县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查处全县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广告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监督、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有关专业市场监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调解消费纠纷工作。组织指导民用品维修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负责油品、小家电等日用消费品的监督抽检。


(八)食品安全协调股。拟订推进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食品生产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食品流通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和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排查食品风险隐患。


(十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依法查处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依法履行对化妆品经营的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并依法处置。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城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的制度措施,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三)质量发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监察和安全生产管理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确保省、市、县各项工作部署传达到企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标准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县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县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制修订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价格监督检查股。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开展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十七)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驰名商标推荐。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措施办法,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投权确权判断标准。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承担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科技和财务股。拟订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装备配备工作。


(十九)宣传和人事股。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


派出机构3个。分别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夏垫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祁各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依照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指导基层食品药品协管员落实工作职责,并负责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北辰街道办、大厂镇、陈府镇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夏垫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夏垫镇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祁各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祁各庄镇、邵府镇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工勤编制1名,锁定事业编制40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3名(包括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副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承担,其调整由大厂回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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