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伊金霍洛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77-8969185 |
地址: | 伊金霍洛旗阿镇创业大厦B座902室 |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培育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研究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旗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全旗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牵头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方法。
(十二)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具体办法。按权限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旗本级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行政执法案件。
(十五)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旗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工作的有关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会同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提出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建议。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按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市、旗本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全旗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股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全旗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方法。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者队伍建设。
(三)专项社会事务股
拟订全旗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
研究指导全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旗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定并督查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示范培训工作;总结宣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验,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完成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股 、专项社会事务股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