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鄂托克前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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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477—7623505 |
地址: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其巴嘎图西街与城川南路交叉口西南150米 |
一、职能
第一条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鄂托克前旗水利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旗水利发展规划、方案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权转让和交易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加强与水文部门协作,共享水文水资源等信息和情报预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旗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预防保护、监测预报、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负责全旗水土保持绿色经济发展。按审批权限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旗涉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淤地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科研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和全旗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五)职责分工。
1.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有关职责分工。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负责组织拟订全旗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落实;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落实工作。旗水利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负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日常监测、监督管理。旗水利局参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旗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旗水利局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旗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一致。
2.与旗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旗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旗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议组织、财务、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档案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日常财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牵头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工作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二)水利建管股
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核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淤地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和河湖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转让和交易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镇水事纠纷。负责指导全旗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旗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负责门户网站在线审批事项办理。承担机关“放管服”工作。牵头负责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参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工作。
(四)水土保持股
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和预防保护工作,指导水土保持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参与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指导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水土保持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负责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管和防治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指导实施返还治理工作。协调指导水土保持绿色经济发展。
1、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2、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