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鄂托克前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477—2242123 |
地址: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上海庙路文化产业园西区F4 |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鄂托克前旗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旗委、旗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旗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
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旗鸟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全旗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旗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八)统筹规划全旗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旗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
(十)组织指导全旗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鄂托克前旗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导全旗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指导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全旗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十二)负责全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三)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与运转,统筹协调机关政务、上下衔接、资料报送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资料、保密、调研、信访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文件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协调、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纪检监察、综合治理、依法普法、安全生产、工青妇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管理负责机关文化旅游事业经费使用,监管全系统财务规范,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管理、统计、核销固定资产,做好政府采购,协调配合部门年度审计;建设文化旅游人才队伍;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接待服务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二)事业股(行政审批股)
拟订全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全旗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乌兰牧骑、文物管理所业务建设工作;对全旗文化旅游设施及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使文化旅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全旗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各类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建设;指导全旗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民间艺术团体的艺术创作和演出管理工作;指导全旗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管理和发展工作;督促查处和督办文物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对全旗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全旗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评审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旗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指导全旗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鄂托克前旗文化走出去。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旗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抓好全旗文化旅游领域经营活动规范运营;负责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文化市场各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核、行政许可、证照核发、登记、年检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旗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指导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全旗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三)信息股
负责拟定全旗文化旅游宣传方案,负责对各类文化旅游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负责宣传全旗文化旅游日常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信息编发和机关网站宣传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对外交流宣传工作;负责文化旅游行业创作和研究编撰刊发行业书籍和论著。指导推进全旗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四)产业股
依照有关文化旅游经济政策,参与研究拟订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分析研究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统筹规划和协调本地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拟订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重大文化艺术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全旗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园区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群建设;负责全旗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评审、申报和跟踪服务工作;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建设;负责全旗旅游景区的项目审批和管理、协调办理旅游区内新建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等手续;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培育和完善文化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旅游业的办法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文化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促进招商引资,加快文化旅游建设的步伐负责全旗旅游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对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旗全域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编制规划工作。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文物局局长),副局长3名。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