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番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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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和土地等措施,配合上级拟订产业用地指南,负责区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投融资的政策和体制改革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区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区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组织编制下达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协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六)统筹协调全区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政策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总体布局;组织拟订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
(七)牵头协调全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功能区发展。
(八)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扩大消费和促进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上级组织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储备工作。
(九)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人口调控。
(十)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区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配合上级协调轨道交通发展工作。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全区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低碳城市建设。
(十二)统筹全区能源发展,组织落实节能、监察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衔接能源总量平衡,协调能源产业的发展。
(十三)承担全区粮食调控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监督。
(十四)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十五)贯彻上级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落实价格调控措施,管理国家、省、市、区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军民融合相关职责。
(十八)配合和联系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服务,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参与建设金融信用体系。分析监测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地方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和措施;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负责区政府委托的创投基金等基金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上市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企业上市培育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