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庐江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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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551-87388009、87388010。 |
地址: | 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财政局四楼410室) |
庐江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 于财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财政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镇(园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和落实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组织起草规范性财政管理制度办法。在国家规定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组织制定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审核批复部门 (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全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偿还款机制。
(七)负责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县级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制定全县统一规定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使用规定。承担全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县国有企业管理,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和监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拟订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贵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指导和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 管理有关涉农资金。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全县民生工程的协调调度、督查考核、宣传以及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五)负责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负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依法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负责地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机构有关管理、协调、服务工作。推进全县资本市场发展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管理工作。承担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监管职责。
(十六)负责执行国家投融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县政府投融资规划,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工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经信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及产权代表人职责,负贵对县经信局原属国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2)县经信局承担原属国有企业改制扫尾工作,协调解决改制历史遗留问题;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企业征收拆迁工作;负责企业信访维稳工作;承办其他交办事项。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