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越秀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金融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20-83346755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靖海路1号 邮政编码:510120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州市越秀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区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深化区域金融合作,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开展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
(三)牵头组织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牵头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协助开展打击涉及监管职责的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四)承担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协助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等实施监管。
(五)负责组织协调广州民间金融街建设发展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六)参与研究政府重大项目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为本区重点工作、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七)指导和推进区内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协助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做好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的规范发展工作。
(八)负责培育和发展信贷、保险市场。引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服务。支持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越秀的发展。
(九)健全和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负责区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越秀机构的联系,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为区域内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协助和支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金融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普法、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统计、监察、信息、信访、安全、应急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群、工青妇以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的牵头工作。
(二)业务管理科。研究拟订本区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防范和化解辖区金融风险。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负责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协调金融机构为本区重点工作、主导产业、重点区域发展提供融资支持。负责金融招商推介工作,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区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越秀机构的联系,承担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推进区域金融合作,指导全区金融改革创新,组织协调广州民间金融街建设发展工作。研究提出引进和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协助和支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第五条 区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廖检文: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金融局全面工作,负责党务、综合材料、重点项目等方面工作。
刘中: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负责组织人事、财务行政、纪检监察,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及风险处置,金融产业招商引资等;分管办公室(不含党务、综合材料)、业务管理科,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