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惠东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2:00;13:30—17:30; |
电话: | 0752-8822626 |
地址: | 惠东县平山街道景民路2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惠东县委、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东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惠东县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及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等。调处土地、矿产、林权、海洋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措施。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县临时用地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县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理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三)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市发展,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发展战略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全县村庄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基础设施近、远期发展策略和建设规划的编制研究。
(十五)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十)与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市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3、与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协调配合、执行移交、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交通建设项目用地,并出具用地规划红线图后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各类交通专项规划(不含城市道路)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与县交通运输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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