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博罗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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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电话: | 0752-6260392 |
地址: | 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中街465号自然资源局大楼四楼 |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 号)和《中共博罗县委、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委发〔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办法,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办法,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指导、监督、管理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评价、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等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负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森林、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参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指导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植物新品种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承担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市发展,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发展战略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负责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村镇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基础设施的近、远期发展策略和建设规划的编制研究。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技术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执法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扑救、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
3.与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协调配合、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交通建设项目用地,并出具用地规划红线图后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与县交通运输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宣传、督办、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后勤、接待、综合统计和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规划等工作。
(二)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合同业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信访与法规股。负责审核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负责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群众信访工作。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办法。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报上级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五)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审批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权籍调查和建立统一楼盘表工作,负责管理登记资料。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综合协调。负责集中审批工作。
(六)建设用地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落实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拟订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和计划。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建设用地监督管理。负责用地选址管理。负责博罗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发展战略、区域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相关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
(八)城乡详细规划股。负责编制、审查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主要景观地段以及重要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上报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修建性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作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建设项目规划股。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协调和参与城市管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市政、道桥、涵洞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辖区内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审核。负责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负责核发管网工程“一书两证”。
(十)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一)矿业权管理股。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县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县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县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十二)测绘地理信息股。负责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空间规划和违法案件及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维稳、综治、自然资源督察整改等工作。
(十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镇(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开展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生态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业碳汇、森林康养、体验,防治荒漠化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古树名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城市更新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规范性文件。负责“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审核。负责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负责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六)人事股。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统筹负责干部人才工作、人事调配管理、机构编制、劳资福利工作、负责业务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出国出境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负责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青妇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上报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编制 32 名(其中行政编制23 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 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3 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 名,总规划师(副科级)1 名;内设机构正股级领导职数17 名,副股级领导职数4 名。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设派出机构 17 个,分别是:罗阳、石坝、杨村、柏塘、湖镇、龙溪、园洲、石湾、龙华、长宁、麻陂、观音阁、公庄、杨村、泰美、横河、福田自然资源所,名称规范为“博罗县自然资源局XX 自然资源所”,均为正股级建制,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职责。共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9 名。设所长17 名(正股级),副所长17 名(副股级)。自然资源所为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协助上级部门拟订村镇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承办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完成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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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