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博罗县委、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罗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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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博罗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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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博罗县罗阳街道罗阳一路176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博罗县委、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商务局、县口岸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口岸、国有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口岸、国有资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在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商务管理、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企业情况综合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促进工业投资,指导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普及应用。负责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等有关协调工作,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拟订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管理创新。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五)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产业转移相关规划和措施。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协调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拟订商务和口岸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体系建设、内外贸易发展、投资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商贸服务平台建设和内外贸融合发展。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城乡市场发展的规划。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商贸流通中的问题,推进流通标准化。

(七)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商品供求,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会展、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

(八)拟订流通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依法对拍卖、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拟订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和对外技术贸易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和国际品牌培育战略。负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

(九)拟订招商选资、对外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项目对外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参与制定促进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措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十)负责有关开发区建设发展规划、计划的政策引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复制自由贸易区有关政策。负责有关开发区情况汇总和评价。

(十一)负责商务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粤港澳台经贸合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协作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口岸建设和对外开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口岸建设、口岸信息发布及口岸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有关对外经济合作的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十三)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应诉及相关法制工作。

(十四)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组织拟定科技创新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措施,统筹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县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十五)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并实施专利激励奖励制度、专利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十六)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承担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十七)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及其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国资委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法规、规划等宏观管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对外贸易市场的监管效率和能力,推动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将商务、口岸领域侧重政府监管的状况稳步向侧重市场调节转变,激发市场活力。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拟订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及相关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4﹒整合内外贸易资源,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统筹国际、国内市场,加强市场规划与开拓,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高商务领域资源配置科学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5﹒加强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招商选资工作,推动实施自贸试验区政策复制。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县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产业措施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2﹒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工作,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全社会节能和节能执法监察工作,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节能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生产、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责任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学习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及统筹归口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经费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创建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同协议审核;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负责相关法律事务。

(三)工业与综合应用股(民营经济股)。拟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发展规划、盐业和消费品工业等产业措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全县稀土管理工作,加强行业管理,监测消费品工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企业情况综合工作。协调电子信息有关装备、芯片等的研发制造及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化及推广应用。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技术改造与创新股。组织实施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推进产学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协调通用机械、汽车制造、装备制造等产业工作,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工业领域开展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开展企业品牌培育工作。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内生产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和供应链等发展推广应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及其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综合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涉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审批、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及职能转变、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和优化办事流程等工作。

(六)科技综合管理股。拟订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县级财政科技计划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全县科研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措施。负责创新调查、科技统计和科技形势分析工作。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措施,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计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

(七)数字产业与信息化管理股(无线电管理股)。拟订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数字经济、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拟订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制定社会信息化应用促进措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普及应用。促进信息消费发展。负责信息网络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推动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措施并协调落实,监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情况。负责无线电行政管理。负责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发射设备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国资管理股。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解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措施,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组织实施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运营,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财务运行监管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九)贸易市场与电子商务股。拟订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内国际市场开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服务贸易进出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推进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外贸品牌、进出口贸易标准化系统建设;拟订促进电子商务、商贸服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网络零售、电子商务、物流等服务业多业态发展;指导、推进商贸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建设;制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调查、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态势,指导、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

(十)口岸建设与管理股。负责拟订口岸开放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放的协调服务、启用验收工作。统筹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和口岸信息化工作。负责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通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口岸业务数据、信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招商与投资促进股(工业园区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落户;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和促进外商投资的工作机制;拟订招商引资计划、招商活动并组织实施。负责与港澳台经贸合作(含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

对外贸易进出口有关事项。负责利用外资、加工贸易进出口的统计分析工作。依法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负责工业园区、产业转移的规划、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总经济师(副科级)1名;内设机构正股级领导职数11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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