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建昌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29-7719196 |
地址: | 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河东新区建昌县政务服务中心 |
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为一至七层,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楼内设置便民服务区、企业注册区、基建项目区、涉农服务区和商务服务区5个功能区,共有业务窗口110个,截至目前已进驻常驻窗口部门26家、综合窗口部门17家、中介机构4家、金融部门1家,进驻窗口工作人员313人,可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415项,成为全省县级唯一一家事项全部进驻、面积最大的行政服务窗口单位。该中心内设办公室、业务管理股、督促检查股、网络信息股4个股室,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11人,主要职能是对全县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
该中心实行公开受理、内部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运作方式,对受理的各类事项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超前服务、全程领办、评议考核“六项办理制度”,实行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并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中心网站对外公开公示。
该中心采取的是IC卡统一收费模式,原则上窗口不接触现金,整个过程审批窗口核价,财政局窗口代开非税票据,进驻的葫芦岛银行窗口收取现金,审批窗口与银行结算窗口通过IC卡刷卡方式确认收款信息,保证了数据准确,且不存在耗材问题。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内统一收费,财政部门实时监管,确保财政收入及时入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无论企业还是群众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事不仅可以感受到办事流程的快捷便利,更能体会到服务的优质。该中心自运行以来,始终把为百姓提供一流的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为提高中心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综合考核暂行办法》,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服务质量、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中心综合评议六个方面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每月产生5个红旗窗口和10名优质服务标兵,并在《中心工作简报》上公布。年终,县政府还要在中心评出全县年度红旗窗口和优质服务标兵。”中心主任董振敏说。
该中心还设有投诉举报中心,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办事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窗口和中心网站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中心一楼LED显示屏实时动态显示窗口办件的受理和办结情况。窗口办件实行全程跟踪、限时催办、超期预警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中心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热情。
为了促进中心的长足发展,中心还陆续出台了《中心考勤制度》、《中心网络维护与管理制度》、《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心对进驻的县直机关窗口单位的考评方案》、《中心业务例会制度》等15项管理和学习制度。董振敏介绍,为了更好服务百姓,该中心还开展了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加班、窗口帮办、全程领办、快递代办、服务下乡、上门服务等各项特色服务。下一步,他们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还将适时开展基建项目并联审批,并尽快建立以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为主导、乡镇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为纽带、村级代办点为基础的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便民、廉洁、高效、规范的政务服务。
主要职责 :
(一)负责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的接待服务、资源配置、公开公示、对外宣传、保障服务,提出进驻事项、人员调整建议,组织协调各进驻窗口之间的业务衔接、并联审批和特色服务;
(二)负责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以及分中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和评先选优,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关系接转、党员教育管理、单月综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通报给派出部门(单位);
(四)负责县域范围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项目审批手续的导办、领办和代办服务,承接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代办事项;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为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技术支撑和业务咨询服务,为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机构提供监管平台;
(七)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指南, 并组织实施;
(八)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材料;
(九)负责使用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十)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电子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十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监控影像、音频、资料的收集、存档和统计等工作;
(十二)按规定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和保证金,负责保证金的返还;
(十三)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投诉事项;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