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连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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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制定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区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配合上级对城市供水用水、城镇燃气、城市供热、城镇污水处理的行业监督与管理。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检查及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起草拟订人民防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承办市、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落实城市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加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十三)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 负责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系统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商引资、河长制等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配合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七)关于节水用水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区水利局负责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标准,指导全区的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