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海南 > 澄迈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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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6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澄迈县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琼办发〔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澄迈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是主管全县教育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中共澄迈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教育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领导。
第三条 县教育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和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和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三)负责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测全县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负责组织全县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监督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筹措教育经费以及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监督下属单位对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省核拨本县的教育专项经费及社会对本县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等工作;统筹协调教育脱贫和全县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 审批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职业中学、民办普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设置、调整;审批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审批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
(七)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全县教育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巩固与发展“两基”工作的成果;指导全县各类学籍的管理和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工作。
(八)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
(九)指导和监管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术教育、基础和幼儿教育等工作;组织并实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并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改革工作;审批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审批重点职业中学、中专、民办学校毕业生资格。
(十)统筹规划全县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拟定全县教育人才发展规划,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对教育系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和师德师风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督,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或上报评审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任免或报批工作;以各中小学校人员编制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工作;认定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教师资格;负责做好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县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县级骨干教师、教坛新秀、教学能手认定表彰工作;开展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检查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教研活动。
(十二)负责制定本县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和组织中小学校招生工作。
(十三)审批普通大、中、小学校省级体育、艺术竞赛、夏(冬)令营等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审批普通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审批普通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成绩测定考试、考级和破格升学。
(十四)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常规教学仪器、图书的配备管理和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会务和督办工作;负责印鉴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教育信息、新闻发布、提案议案、教育史志与年鉴编印以及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划拨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校(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接待、后勤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或紧急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材料归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建工作,安排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机关集体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负责指导各校(园)开展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纪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二)规划和财务管理岗。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和改革;负责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建设及其固定资产的划拨工作;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改善工作;负责财务年报和教育事业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和落实有关教育专项经费;负责全县教育经费预决算编制;负责全县教育经费财务检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核销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改善工作,协同有关股室开展校园文明生态建设;负责教育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教育脱贫工作和全县学生资助工作。
(三)人事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任免或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在编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中级和初级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招录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的入编和转正工作;负责校长及其团队、教师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教师队伍的建设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人事调配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到龄退休人员的通知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会同县师训中心做好师德师风教育工作;认定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教师资格;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县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做好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县级骨干教师认定表彰工作;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县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的认定表彰工作;开展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检查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教研活动。
(四)基础教育岗。统筹管理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工作;统筹指导民办教育工作;参与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指导全县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学籍,指导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基础教育入学、升学、考试有关政策;指导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德育工作、劳动教育、校外教育、科普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的工作;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和教学设备配备工作;协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负责全县扫盲规划、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其巩固提高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县基础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和学校设置标准;协同师训中心指导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划并指导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工作;负责制定中小学招生计划和组织中小学招生工作;负责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负责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批;负责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负责重点职业中学、中专毕业生资格审批;负责民办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批。
(五)职业与成人教育岗。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教育事业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订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参与制订全县职业技术教育的招生政策和具体招生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股室做好职业教育和社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负责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机构;负责全县成人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成人高考、自学报名工作及指导各类成考、自考备考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终身教育工作。
(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岗。负责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组织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活动;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艺术素质测评;配合有关股室做好有关专业教师培训工作;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双创”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审批普通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负责审批普通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成绩测定考试、考级和破格升学;负责审批普通大、中、小学校省级体育、艺术竞赛、夏(冬)令营等各种体育艺术活动。
(七)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本县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效益等情况实施督导;依法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对县属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实施督导;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电教岗。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常规教学仪器的配备管理工作;负责各中小学校的图书配备管理工作;负责各中小学校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各中小学校各功能室设备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股室做好信息化教学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络维护工作;负责全县教育技术装备、信息化等相关基本情况的年报统计工作;审批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教育教学软件发放。
(九)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岗(法规岗)。负责起草或审核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涉法、涉诉及执法考核等事务;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指导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其他需要法规岗参与的涉法事务;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负责纳入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以及人才引进涉及教育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审批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负责公办普通高中的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负责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负责民办普通中学、中师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设置、调整审批;负责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负责民办职业中学设置、调整审批;负责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负责审批校外培训机构。
(十)学校安全工作岗。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保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十一)督查和审计岗。负责督办检查县委、县政府和局机关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促进教育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对所属中小学校的有关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属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任期内、离任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教育局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县人民政府教育总督学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徐慧婷
袁会锐
李旭
邱启华
周文梧
谢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