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项目和房屋征收、园林、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
机构信息
地区: 东西湖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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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2:00;13:30—17:30;
电话: 027-83217369;027-83213692
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3号;
详细介绍

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项目和房屋征收、园林、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项目和房屋征收、园林、人民防空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等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协调负责推进城乡建设法制工作。

(二)负责城乡建设工作。拟订城乡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行业学会、协会业务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饰装修行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勘察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及各类建设标准定额。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指导行业关键岗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城建项目年度建设安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理区级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等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建设。

(五)负责海綿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市政公用管网建设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市政道路范围内综合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前期审查;参与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的综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指导城市管网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管线建设工程效果评价。对需要进行道路开挖的市政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资料和条件提出意见。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路灯建设、 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建设路灯项目前期工作,编制路灯专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和委托代建,研究拟订地方性政策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委托区供电部门做好路灯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路灯建设计划,安排路灯建设维护资金,并做好维修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负责编制村镇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小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发展的统筹协调;参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统筹协调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全区村镇建设;负责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编制村镇规划。

(七)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组织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承担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 推广应用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监督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 行业生产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 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重点项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区年度省、市、区重点项目,负责掌握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督促重点项目的工作落实,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十二)负责全区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和配套政策, 拟定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依法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管理,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实施备案 管理,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房源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旧城改建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1.根据全区城区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制订全区房地 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等工作。

3.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全区房地产 开发行业的管理。

4.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房 地产市场体系,组织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 序整治工作。

5.负责全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楼盘表管理。负责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屋交易核查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工作。

6.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负责研究制订全区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的管理。

7.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 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 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委会的业务指导、培训; 监督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8.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全区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区属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9.负责全区有关房屋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10.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11.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织住宅科技信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推进房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负责房产 档案管理和住房信息查核工作。

12.按权限负责全区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指导全区房地产学会、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关于园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法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行政法规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园林专项规划。按规定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 划编制有关工作,参与编制城市绿线、生态控制线、湖泊“三线 一路”、生态红线等规划,并参与城市绿线管理。管理城市规划 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编制树种规划。研究 制定园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 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风景、城市重点工程、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中的园林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

3.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园林绿 化工程项目规划工作,审查综合性公园规划,审核其他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按规 定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建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 系。组织协调区级园林绿化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4.负责检查指导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资源调查,建立资 源档案,开展资源检查。

5.负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对已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附属绿地养护工作进行 技术指导。指导植物修剪、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6.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对公园的绿化养护、设施管理、 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文明游园、安全稳定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公园文化活动和科普教育。

(十五)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区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 设中落实与人民防空有关的规定。

3.组织实施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及行政执法;做好巳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区防空警报鸣放工作。

5.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计划;督促检查城市 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对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全区防空专业队伍,制定训练大纲。

6.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7.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防科研。

8.管理全区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 体责任。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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