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协调推进健康江汉建设。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符合基层实际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九)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区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全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助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江汉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有关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建议,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
2. 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落实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