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贯彻执行地方性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按年度编制本区园林绿化工作的计划。
2、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编制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和编制城市规划区(属本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本区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区建设重点工程、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的园林绿化指标和规划设计。
3、负责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对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表彰;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执行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定额标准,并监督本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5、负责城市规划区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本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管理。
6、负责城市规划区(属本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的管理。
7、负责本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8、负责本区各类建设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的扩初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9、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法规执法监督、园林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对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的审批。
10、负责对本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本区内的开发区以及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江边、湖边的绿化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负责栽移大树、公共绿化植物的修剪及造型、园林扎景等管理。
11、负责区内新建公园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负责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园林系统的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12、负责收取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有关绿化费(金);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国有资产以及园林各项资金。
13、负责制定本区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组织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的专业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14、组织园林绿化宣传、普查、统计和园林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培育园林绿化社会中介组织。
15、负责本区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组织人才培养、技术交流、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1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