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江汉区委、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机构改
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
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增值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算、决算、审计
、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实
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全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发
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组织对本区国有企业资产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新办法、新思路。协调处理改制企业来信来访、应急管理工作,处理改制遺留问題,维护社会稳定。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
(七)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
集体)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
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ー)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
定,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十ニ)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信访接待工作。
(十三)按规定承拒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
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