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江汉区委、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政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区域经济形势,开展财源建设,参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和办法,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本级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措施和办法。
(二)贯彻执行上级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落实上级转移支付政策。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支付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监管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负责区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统一管理政府外债,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性组织贷(赠)款项目有关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审核、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收取本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围绕区委发展战略,服务全区产业发展,配合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基金)。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建设投资的管理办法。
(九)监督检查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财政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党务、政务综合管理事项。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综合治理、对口扶贫、信访后勤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局干部培训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调研法规科。研究全区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财政政策的建议。负责文稿起草、信息、宣传、文明创建、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落实局机关绩效目标管理和政务督办。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负责组织依法行政、行政应诉、财政普法等有关工作。
(三)综合科(债务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政策,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承担区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组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承担非税收入及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和政策管理。承担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区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防控等,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承担区政府债务的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四)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本级财力综合统筹平衡工作。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调整预算草案,承担区级预算的审核、汇总、批复和调整工作。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区的转移支付结算工作。负责区本级预算信息公开。
(五)国库科(信息科)。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区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决算及区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和拨付。管理区级财政专户和区级预算单位账户,办理区级收入退库。负责区本级决算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区级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承担区级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公务开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公务开支标准和定额。
(七)经济建设科。承担建设、应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管理办法。办理区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制定相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八)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承担民政、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十)产业发展科(财源办)。承担军民融合、工业、商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基金)。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并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与各类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区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政策中涉及财政工作的事项。统计分析全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进度,掌握重点税源流转情况。协调、落实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拟定重点企业奖励方案,起草和落实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十一)会计科(政府采购科)。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的管理和颁发会计职称证书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区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财政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监管办法,监督管理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办理区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二)监督评价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内部控制工作及年度报告编报工作。负责全区的财政监督,贯彻执行和研究制定有关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办法、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区级重大支出政策绩效、预算部门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出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十三)资产管理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组织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汉区委、江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