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江夏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区...
机构信息
地区: 江夏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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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2:00;13:30—17:30;
电话: (027)87952626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7号楚天大厦一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江夏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管理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健全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及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组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自然资源保护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出统筹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负责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七)负责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统筹工作。研究拟订国土空间环境协调、卫生和安全防护、城市风貌管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城市设计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八)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负责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执行情况。负责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工作和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按照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及市场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

(十三)负责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负责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执法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执法,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区规划委员会、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对区园林和林业局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十七)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办、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社会综合治理、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局性工作制度、总结等重要文件。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发展重大问题和政策的分析研究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局基本建设、医疗保障、绩效目标和质量体系管理。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和综合档案管理。负责财务管理,组织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财政经费使用的督查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局津贴、补贴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管理。负责局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技术职称、工资福利、统战、侨务、对台、外事、国家安全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勘察的立法规划和政策研究。负责业务部门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普法和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或承办全局行政诉讼事项。负责全局信访稳定工作。

(三)保护与确权登记科(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四)开发利用科。负责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规划编制科。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全局规划展示和“一张图”建设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理。承担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筹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参与拟订土地储备、供应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含交通和市政设施、地下空间项目)的规划管理。承担全局“一书三证”发放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陈兴雄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胡  俊  副局长:负责全面深化改革试点、依法行政、地籍地政、土地信息调查、综合档案管理、财务工作;负责江夏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协调区园林和林业局关联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财务室、保护与确权登记科、开发利用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含政务窗口)、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信息中心、测绘研究院、经济开发区各国土资源和规划办事处(庙山、藏龙岛、大桥、金港、梁子湖)。

陈海波  总工程师:负责党务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宣传、统战、保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双评议、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地灾防治、应急处置、精准扶贫、扫黑除恶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除外)、机关党委、矿产资源管理总站、综合服务中心。

梁  科  总规划师:负责行政审批、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个人建房管理、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江夏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分管规划编制科、规划管理科、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监察大队、规划研究院,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解德万  四级调研员:负责耕地保护、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老干和行政大楼管理工作;协管人事、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分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局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其中胡俊同志与梁科同志互为“AB角”;陈海波同志与解德万同志互为“A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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