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宣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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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 | 0818-5223363 |
地址: | 宣汉县东乡镇西街48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意见,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五)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商标注册培育、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调解商标纠纷,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有关工作,加强品牌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六)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全县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负责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对传统市场交易行为和新型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依法监督管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药品除外)的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依法处理,承担 12315 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和 12365 质量举报投诉等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承担依法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
(十)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负责拟订提高全县质量发展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品牌产品创建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建立全县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研究分析全县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负责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和发布等工作;负责管理采标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县商品编码工作。按照职责管理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全县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体系;监督管理商品量、过度包装、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区域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和能效标识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活动;依法开展全县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企业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县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域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对重点产(商)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
(十六)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七)查处违反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负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违法案件的协调和查处工作。
(十八)制订并组织实施工商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配合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
(十九)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二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