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金城江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标签: | 河池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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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电话: | 0778-2285571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东路29号 邮编:546300 |
英文网址: | Access to the website |
一、机构职能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市、区)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河池市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编、修改审查报批与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和实施科学规范的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综合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的报建和工程建设(含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监理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建设档案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配合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研究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规定,组织建设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并指导市住房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住房建设行业学术社团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设计、街景设计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备案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防雷管理,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预算、设计审批、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担相关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监督所辖县及代管市的城市各项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城市配套费用使用计划的拟定、上报并予以实施。
(十四)负责住房建设系统的住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安全、劳资、固定资产等统计业务。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覃兆伟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牵头负责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行政后勤管理、接待、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以及河池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核发以及拆除工程备案、建设工程报建登记、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招投标相关备案、招标控制价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相关登记备案、竣工结算备案等授权事项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我局审核转报等事项的办理,牵头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诚信综合动态评价,负责市中心城区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过程中的锁卡、解锁,负责企业锁及诚信库业务办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督查科。牵头负责拟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运行分析。牵头负责局绩效考评工作。牵头负责对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上级领导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转办、答复和督办工作。牵头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总结、领导讲话、跨业务的反馈意见和编写党委信息、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大事记、年鉴。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劳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组织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本局(含人防)的财务、工资、保险和公积金管理、财务相关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和公物的采购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单位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定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建规划与建设专项资金及本局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战备资产管理;审核人民防空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监督检查全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开展人民防空建设政策性费用的征收工作并监督使用(人防);负责市本级人民防空建设政策性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负责单位(含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进行统筹管理。指导建筑工程安装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制科。拟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拟签订的各类合同、行政执法文书等相关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
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市本级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市本级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市本级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产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相关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含房屋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核发市本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其批后监管;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和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负责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已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并指导、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
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具体负责市本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各县(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科。拟订全市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及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工作相关制度、规划、
计划、方案、政策指导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环卫、综合管廊、绿地系统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法定及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负责出具、审查、审批、核查法定及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地块城市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验线、城市设计条件核实、规划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在我市从事规划设计编制、竣工测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继续教育组织、统计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全市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房屋征收管理科。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投诉、纠纷和信访;负责政策保障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建筑市场管理科。拟订建筑业发展及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监管相关政策、计划、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防艾工作;负责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负责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监理、劳务分包、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起重机械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继续教育组织、统计等工作;负责指导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核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招标备案、招标控制价备案、结算价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报建报监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各参建主体在施工至验收全过程中履职情况监管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装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报监登记及其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报监登记、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扬尘整治措施备案、起重机械租用(安装、拆卸)登记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在建市政和房屋建筑领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投诉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监督,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资格审查、考核等工作,建立并检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负责编制本市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依据,采集和定期发布本辖区内(含各县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并定期上报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指导各县(区)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勘察设计管理科(消防设计科)。拟订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防震减灾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自治区对市政和房屋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指导实施;负责公共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网络、绿化及海绵城市等国家、自治区、市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步设计配套设施在施工设计阶段的落实;负责我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筑领域抗震、消防、人防工程设计及市政和房屋建筑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监管工作,具体承担市本级市政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负责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继续教育组织、统计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勘察、设计监管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建筑科学技术科。拟订全市建筑科技、绿色建筑、新型墙体建筑材料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装配式建筑、BIM 技术、建筑智能化等建筑领域科技成果、新工艺、新工法,以及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成果在全市建筑的推广应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立项、申报、鉴定、验收工作,负责行业学术竞赛以及技术成果的评选上报工作,参与工程建设技术监督和计量认证工作;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指导各县(区)建筑科学技术、绿色建筑、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的监督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重点工程科(市政建设科)。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常态管理、竣工移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防战备科。拟订全市人防战备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种演习、训练和保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城市防空袭和应急支援工作;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指导开展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工作;指导开展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人防信息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利用人防资源参与防空救灾、应急支援工作;实施和监督人防通信、警报、空情信息的接收;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人防指挥信息中心业务建设;负责人民防空科技运用推广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实施建设管理;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和审查人防工程平站功能转换方案,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下属机构及职责
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含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 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市本级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审核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市本级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市本级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拟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产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从业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行政许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七)负责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辖区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已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
(十)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具体负责市本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科技推广和指导住宅产业化。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十四)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东路29号
联系电话:0778-2259199
2.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窗口
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
联系电话:0778-2259165
四、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778-228557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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