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江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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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至周五),窗口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 |
电话: | 0771-4803193 (局办公室电话) |
地址: | 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四楼A区。邮编:5300310771-4823829(营业执照办理窗口电话) 0771-4305146(营业执照咨询电话) 0771-4887973、0771-4885851、0771-4885852(食药窗口电话) |
一、机关职能
(一)负责城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城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城区各类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布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推进城区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指导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南宁市质量发展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并依法核查处置。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许可和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城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组织开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七)负责城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实施城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九)负责城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十)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配合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二十二)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配合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建设。
(二十三)承担城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