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友谊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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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7:00 |
电话: | 0469-2654315,投诉举报电话:12315/0469-5818504 |
地址: | 友谊县友谊镇西一路47号(老工商局)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友谊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能是:
(一)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相关实验室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省际间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或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及注册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负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
(二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八)负责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开展对外知识产权的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
(三十)负责全县大型矿山资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并对生产经营行为及有关生产要素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逐步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并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有效提升服务水平。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电子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推行全县审批事项同事项同标准,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7.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8.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十四)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核准工作。(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5.与县经济合作促进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省、市级、县级储备食盐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科技和财务审计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范化建设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装备、房产、安全保卫、车辆管理、食堂管理、事务接待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信息化项目;负责数据统计分析和管理相关数据工作;负责承担和组织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包括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投诉举报系统等应用系统;负责信息化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开发、管理和维护网站工作;承担产品、商品质量、计量等科技信息情报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单位所执行的上级法律、法规解释说明工作及组织指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稽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训练,提高稽查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承担局机关和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药品分类管理等制度。承担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及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监管。组织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基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负责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相关信息。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有关监督管理规范。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许可证的办理。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排查风险点并组织制定工作预案,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能力和体系建设。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统计工作,汇总分析预测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六)注册登记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及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焦炭生产经营、木材生产经营、采石、废旧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有型露天建材市场、有型钢材市场和石墨(硒)等其他类型的大型矿山资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七)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友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录工作。
(八)质量管理股。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受委托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抽查产品(含消费产品、农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的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下同)质量监督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参与省或区域性组织认证活动。
(九)标准计量股。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负责全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承担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承担、指导打击传销工作。承担综合执法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对有关生产要素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组织协调食品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排查风险点并组织制定工作预案,推动食品应急能力和体系建设。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汇总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协调食品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排查风险点并组织制定工作预案,推动食品应急能力和体系建设。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汇总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十三)知识产权广告监督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和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承担知识产权传播利用、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依法指导查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落实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及发展与监督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承担知识产权相关登记注册的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十四)反垄断股。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含派出机构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14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