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桑珠孜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 | 0892—8822080 |
地址: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办事处黑龙江中路18号 |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审核上报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二)负责全区农牧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和规划同意书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村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负责对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承办全区重要江河湖泊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全区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制定区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实施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八)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农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九)负责全区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
(十)负责贯彻落实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任务,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各乡(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河长制湖长制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贯彻执行和制定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协助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水利行业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全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农牧区水利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区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3.与市生态环境局桑珠孜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水利局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桑珠孜区分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4.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